(2017)豫02执监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文仙、王运冬等与王运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仙,王运冬,王某,徐春风,王自连,王运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41号申请人王文仙,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王运冬,男,汉族,1991年8月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申请人徐春风,女,汉族,1936年8月20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自连,男,汉族,1937年4月10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王运创,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王文仙、王运冬、王某、王自连、徐春风申请执行王运创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超期未执结,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