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93号罪犯杨忠,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8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共获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忠已于前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