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丽与刘元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刘元雄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715号原告:张丽,女,生于1980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刘元雄,男,住枣阳市。原告张丽诉被告刘元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