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万福与特格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福,特格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万福,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特格喜,男,1979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福与被执行人特格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特格喜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200元,交通费400元,案件受理费9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特格喜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5600元及执行费13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1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