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耿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耿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348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董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海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耿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刘关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兆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