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代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