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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永长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长,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606号原告:刘永长,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富兴镇富强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义,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长江西五横街46号6单元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4********。原告刘永长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永长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长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永长负担。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