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国飞、翁松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飞,翁松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国飞,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翁松庆,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马国飞与被执行人翁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依法领取该款项,并同意后续款项仍按照(2016)浙09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马国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国飞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勇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朱松立、张飞儿强制执行的申请。(2017)浙0903执114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凌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