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萍诉被告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548号原告:陈丽萍,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江沿街**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谭日赫,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商贸旅游区房坝9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彭雪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廉洪旭,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萍诉被告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10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忠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