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与郑裕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郑裕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202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7253-3)。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南岗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卢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祯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崇滨,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裕校,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裕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裕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 亮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人民陪审员 胡祖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