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花与被执行人陈卫杰、郭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杰,郭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23号申请执行王春花。被执行人陈卫杰。被执行人郭大喜。申请执行人王春花与被执行人陈卫杰、郭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011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卫杰、郭大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陈卫杰银行卡冻结,因无新的财产线索,故提交申请并暂时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春花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23号案终结执行。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