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文与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王玉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730号原告:朱文,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玉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嘉豪阳光33-818室。法定代表人:高洪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玉先,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改,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诉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王玉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啸人民陪审员 孙加太人民陪审员 董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