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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美克意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佳宏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华生船业有限公司,刘惠秀,汤茂华,刘朝阳,潘誓生,杨雪珍,郑晓芳,陈彩华,苏良华,郑成友,郑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许水源。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惠秀。被执行人福安市美克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汤茂华。被执行人福安市佳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福生。被执行人福安市华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誓生。被执行人刘惠秀,女,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汤茂华,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朝阳,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潘誓生,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雪珍,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郑晓芳,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彩华,女,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苏良华,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郑成友,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郑锦花,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福安市裕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