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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魏影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影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85号罪犯魏影,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509.6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75096.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2017年2月22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35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NO:01013594)。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