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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皮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1,皮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刑初328号自诉人皮某1,男,汉族,农民,生于1951年12月18日,住淅川县。被告人皮某2,男,汉族,农民,生于1973年1月2日,住淅川县。自诉人皮某1诉被告人皮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皮某1与被告人皮某2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皮某1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皮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皮某1撤回对被告人皮某2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建民审 判 员  黄俊慧人民陪审员  史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元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