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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与盘水市钟山区通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仕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通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仕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04号原告: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通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虎,其情况不详。被告:王仕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通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仕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润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