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从英与被申请人陈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财保47号申请人:陈从英,女,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波,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陈从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并已以其本人名下房屋及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陈波名下价值5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