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靳春英与李红软、中牟县聚鑫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英,李红软,中牟县聚鑫超市,王锁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33号原告:靳春英,女,生于1969年4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自学,郑州市中牟县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软,女,生于1980年7月22日,汉族,住址地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牟县聚鑫超市,负责人王锁妮。被告:王锁妮,男,生于1955年12月24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春英与被告李红软、中牟县聚鑫超市、王锁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春英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软、中牟县聚鑫超市、王锁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春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软、中牟县聚鑫超市、王锁妮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春英撤回对被告李红软、中牟县聚鑫超市、王锁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春英负担。审判员 李丰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