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婉莹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婉莹,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黄婉莹,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1197.6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婉莹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婉莹及其代理人黄杰同意于2017年6月28日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黄婉莹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2执2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