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伟忠与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忠,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91行初64号原告:张伟忠,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号。负责人:段祥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森茂,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忠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忠,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森茂、刘志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忠诉称,其于2017年1月21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邮件编号:XA41721135341)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在《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张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村民的总户数。”的政府信息。截止2017年3月22日,原告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回复。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答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伟忠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逾期回复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变更理由为: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回复。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被告在期限内已经作出了回复,但是后来漏寄了,发现之后又向原告重新邮寄。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向原告作出答复时已超出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属程序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张伟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答复违法。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