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普惠金融与被告唐光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唐光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499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金融),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光成,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红泉河沟村*组。原告普惠金融与被告唐光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克刚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惠金融的委托代理人何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惠金融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申请表》,由原告为被告申请贷款40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双方同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由被告在挖财平台上注册并申请借款,并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等。同日,被告签署《商品交付确认书》,确认收到商品。但此后,被告拒不归还任何款项,致使原��代替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息4393.33元。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其支付的4393.33元、服务费236元及律师费900元。被告唐光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普惠金融与唐光成签订《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各一份,约定由普惠金融向案外人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财网)推荐唐光成,由唐光成在挖财网上借款40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唐光成应于每月19日向挖财网还款350元,共计在24个月内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唐光成签署《商品交付确认书》一份,确认收到借款申请中所载明的摩托车。因唐光成未能归还在挖财网的借款。2017年3月1日,挖财网告知普惠金融已从普惠金融账户内直接扣除唐光成所欠本金4000元及利息416.56元、借款管理费3218.48元。此后,普���金融委托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向唐光成追偿,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900元。在诉讼过程中,普惠金融放弃要求唐光成支付服务费236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商品交付确认书》、挖财网的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唐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普惠金融与唐光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故为有效合同。唐光成在签署上述合同并实际接收摩托车,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挖财网归还借款。挖财网在唐光成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时,根据合同约定而从普惠金融账户扣划唐光成所欠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416.56元,符合双方的约定。至此,普惠金融取得了对唐光成的追偿权利,故本院对普惠金融要求唐光成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唐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息4393.33元及律师费900元,合计5293.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唐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克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