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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江与金夸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江,金夸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00号之一原告陆江。被告金夸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江诉被告金夸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陆江负担。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