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江与金夸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江,金夸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00号之一原告陆江。被告金夸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江诉被告金夸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陆江负担。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