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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祖玉、成都无线电九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祖玉,成都无线电九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7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祖玉,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无线电九厂,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彦,该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前,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祖玉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无线电九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祖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祖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祖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良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