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童依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童依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0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钟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如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童依淇,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童依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担。审判长 余艺涛审判员 朱 琴审判员 文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