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磬、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磬,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834号原告:杨某甲,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杨某乙,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帆,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磬,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马某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磬、杨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