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金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伞保忠、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金星,伞保忠,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候金星,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松桦小区A栋1单元404室,身份证号:230521199006212112被执行人伞保忠,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友谊小区12组125号,身份证号:230802195107010017。被执行人伞光,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春光社区5组86号,身份证号:230804198912060523。本院在执行候金星与伞保忠、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5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