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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384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耿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耿海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84号原告: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申港城商铺329号3楼。法定代表人:徐勤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海涛,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依法减半收取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凤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