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秀山通达租赁站申请执行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秀山通达租赁站,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秀山通达租赁站,住秀山县中和镇迎凤社区滩脚坪组。负责人朱传德,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熙锋,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系公司经理,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七星大道滨江花园A区1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8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秀山通达租赁站申请执行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秀山通达租赁站钢管租金、扣件租金、顶托租金、维护费、赔付费、上下车费等费用共计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案执行费1417.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秀山通达租赁站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宏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来源,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将该案做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秀山通达租赁站可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朝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