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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森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崇成、常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森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崇成,常世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258号原告:天津市森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滨河雅园3-底商2号,组织机构代码:59294950-X。法定代表人:商芝祥,董事长。被告:王崇成,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常世杰,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森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崇成、常世杰小额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森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崇成、常世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道申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白亚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