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与张镇仲、黎晋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张镇仲,黎晋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563号原告: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环市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柏贞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镇仲,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黎晋岚,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原告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镇仲、黎晋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新辉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