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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元珍与王才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珍,王才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3858号原告:周元珍,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翁婕,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才瑜,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元珍与被告王才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元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元珍撤回起诉处理。4fmwmlunacpe98tk62审 判 员 卞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佩杰书 记 员 陈紫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