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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波与余波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79年10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余波,男,生于1983年9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37725元及利息,执行费4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元。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系统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39.0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0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