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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顾陆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顾陆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042号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号上海城会所。负责人:夏雨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陆勇,男,1971年6月10日,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诉被告顾陆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如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