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岸与毛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岸,毛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49号原告:陈岸,男,1988年7月6日出生。被告:毛雪峰,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陈岸与被告毛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岸于2017年6月28日以原告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岸撤回起诉。诉讼费1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岸负担。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