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迪丽申请保全蔡晓华、杨再华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迪丽,蔡晓华,杨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2439号原告李迪丽被告蔡晓华被告杨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迪丽诉被告蔡晓华、杨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蔡晓华、杨再华所有的坐落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市农机公司南侧亲亲家园6号楼*单元*层***号(房产证号:000****6)房屋;被告蔡晓华所���的贵HE***7号、贵HD***7号汽车两辆;被告蔡晓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845119800******4、6228930001041*****4的存款价值约8850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裴某某自愿用其所有位于凯里市清平北路4号*幢*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号:000****3)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蔡晓华、杨再华所有的坐落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市农机公司南侧亲亲家园6号楼*3单元*层***号(房产证号:000****6)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蔡晓华所有的牌号为贵HE***7、贵HD***7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被告蔡晓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451198005*****4、6228930001041*****4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查封担保人裴某某所有位于凯里市清平北路4号*幢*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号:000****3)一套。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