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新亚与项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亚,项勇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864号原告:徐新亚,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友(原告父亲),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项勇,男,成年,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亚与被告项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新亚负担。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阮伊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