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孟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孟秀华,刘盼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城中心东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86624001-3.负责人穆庆礼,行长。被执行人孟秀华,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刘盼亮,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秀华、刘盼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秀华、刘盼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金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友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