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桂小与李广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小,李广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658号原告:罗桂小,女,1978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亮,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柳青,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一区商业长廊二楼。负责人:汤剑钊,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泰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职员。原告罗桂小诉被告李广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罗桂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桂小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桂小负担。审判员 罗婷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雪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