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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帅军申请执行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河南中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河南中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16994-9。法定代表人李某,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某,女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中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新密公路北口38号院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651202-X。法定代表人魏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某,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帅军申���执行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河南中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482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魏军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军生名下有宝马灰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709**,车辆识别代号为:WBAHN21058DU142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军生所有的宝马灰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709**,车辆识别代号为:WBAHN21058DU14214)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