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现库、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现库,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现库。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现库与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现库工资734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欣经本院多次执行,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后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拘留三次,都未能履行,王传欣称他只是名义法人,实际控制人是李勇,该案正在查找李勇,现暂无法执行。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171号申请执���人张现库与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玉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