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特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辉、李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辉,李侠,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特401号申请人:张辉,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李侠,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辉、李侠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经蒙城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张辉��李侠购房违约金50%即4980元,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付清。二、张辉、李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辉、李侠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蒙城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