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葛华兴与王进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华兴,王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葛华兴,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王进军,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葛华兴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进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进军银行存款17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