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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葛华兴与王进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华兴,王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葛华兴,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王进军,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葛华兴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进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进军银行存款17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