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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锐礼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锐礼商贸有限公司,曲阜海诚百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益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孔凡林,孔令健,彭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阜市锐礼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阜海诚百富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益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凡林被执行人:孔令健被执行人:彭庆芳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令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