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永城煤电集团聚龙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诉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城煤电集团聚龙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聚龙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浩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聚龙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