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升明、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升明,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郑升明,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园区。机构代码:06972283-7.法定代表人:许志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升明申请执行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