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书勋与周留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勋,周留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勋,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留周,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关于王书勋申请执行周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留周银行存款3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