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叶传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叶传清,施世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西路11号。负责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传清,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施世申,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传清、施世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施世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施世申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西街林业车队宿舍(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00××24号)、龙泉市莱茵花园贵景苑N座(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的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