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29盐城市华滨电线电缆厂与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华滨电线电缆厂,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滨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华松工业园区临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锦伟,该厂厂长。被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46号黄金水岸12层。法定代表人:沈才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滨电线电缆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9998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已委托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台车辆进行了查封,暂时无法扣押到位,对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