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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恩祥与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祥,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987号原告:胡恩祥,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A区7#07、08,组织机构代码:09980213-3。被告:二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29999-5。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恩祥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二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恩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恩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恩祥负担。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