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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229号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大道岭兜一里9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17124。法定代表人:郑玉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江,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强,男,约45岁,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